上海市心理学会会籍管理办法
(2003年9月制订并施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增强学会组织的生命力和凝聚力,提高会员对学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,充分发挥学会在经济建设和心理学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进一步明确会员的入会条件、权利和义务,根据学会章程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会会员指个人会员、高级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三条 上海市心理学会办公室是会籍管理机构。
第二章 个人会员
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承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应具有实习研究员、助教职称或更高级职称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;心理学专业在读硕士、博士研究生;高等院校心理学系或心理学专业(或邻近学科)本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二年以上、专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四年以上,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;虽非高等院校心理学专业本、专科毕业,但从事心理学工作四年以上,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;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心理学知识的、从事心理学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。
第五条 入会程序
(一)提交入会申请表;
(二)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,或单位推荐(含专业委员会和区级心理学会)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六条 会员权力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法权和表决权;
(二)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;
(三)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力;
(四)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有自由退会的权利;
(六)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。
第七条 会员义务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三)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;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;
(五)弘扬科学精神,遵守科学道德,不断补充更新心理学知识。
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,可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会员如对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的除名决定不服,可向会员代表大会(或理事会)提出申述。
第三章 高级会员
第十条 晋升资格
凡具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晋升为高级会员:
(一)连续会籍十年以上;
(二)具有高级技术职称;
(三)历届理事会理事;
(四)受学会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五次以上嘉奖的会员。
第十一条 晋升程序
(一)高级会员的审批每五年进行一次。
(二)学会成立逢五、十周年前夕,由办公室提供高级会员名单。
(三)具有上述资格的会员也可以自行向学会申报,并提供相应的材料。
(四)办公室负责将晋升申请表报送理事会审批。
(五)经理事会批准晋升高级会员的会员,凭晋升通知书到学会办公室办理晋升手续。
(六)高级会员的名单在学会成立大会或学术年会上予以公布。
第十二条 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会员。
第四章 单位(团体)会员
第十三条 入会资格
凡申请成为单位(团体)会员的单位,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从事心理学和相关行业的法人资格,承认学会章程;
(二)具有五名以上个人会员。
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
(一)提交入会申请表;
(二)入会申请由学会办公室审核,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。
(三)由申请单位指定人员,凭入会通知书到学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。
第十五条 单位(团体)会员的权利
(一)对学会的工作有建议、批评的权利;
(二)有优先获得学会对其支持的权利;
(三)有优先承办和参加学会各项活动的权利;
(四)有优先获得学会出版物的权利。
第十六条 单位(团体)会员的义务
(一)遵守学会章程、执行学会的决议;
(二)鼓励本单位个人会员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,完成所委托的任务;支持、组织、督促本单位会员撰写学术论文、科普读物等;
(三)提出有关心理学事业发展的建议;
(四)按规定登记并缴纳会费。
第五章 会籍
第十七条 会籍管理
(一)个人会员办妥入会手续后,学会将其基本资料输入会员微机管理系统,以后每年更新一次。
(二)个人会员每二年登记一次,团体会员每四年登记一次。
(三)会员因长期出国学习等非故意原因,无法进行登记的,应事先通报学会办公室,方可连续计算会籍。
(四)会员因调往外地工作需办理转会手续的,可到学会办事机构办理转出手续。
(五)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,停止会籍。
会员有退会的自由,正常退会应提出书面报告,并到学会办公室办理退会手续。
第十八条 自动退会
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作自动退会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:
(一)连续两次不登记的;
(二)非故意原因从事有损与学会声誉的活动,且造成一定影响的。
第十九条 取消会籍
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将被取消会籍,并且在十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:
(一)违反学会规章制度,不执行学会有关决议,经教育无效的;
(二)故意从事有损于学会利益活动的;
(三)所在单位提出或至少三名会员提出取消某会员会籍,经理事会研究认为理由充分的;
(四)学会认定有充分理由取消会籍的。
第二十条 开除会籍
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,将被开除会籍,并且在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:
(一)严重违反学会规章制度,拒不执行学会的有关决议的;
(二)故意从事有损于学会声誉的活动,且造成一定后果的;
(三)触犯国家法律,受到处罚和判决的。
对造成学会损失的,学会保留诉讼的权利。
第二十一条 奖励
(一)学会定期嘉奖表彰在学会各项活动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。
(二)会员奖励记录为会员晋升的依据之一,并通报所在单位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(办法)自制订之日起实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(办法)的修改、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。